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傣族村社文化

地域文化
2000-03-31 来源:光明日报 曹成章 我有话说

西双版纳居住着以傣族为主的十余个不同文化的民族,人类学家称这里是研究人类文化的“活化石”。

傣族是具有悠久历史的民族,并且有优秀传统文化,探溯其根源,思辩其演绎,应归诸于社会内在机制。傣族社会长期处于封建领主制,但农村公社并未彻底解体,以村社为基础的原始文化体现在社会生活各方面:政治经济、家庭婚姻、宗教信仰、文化艺术、风俗习尚等等,都重重叠叠地沉积着各阶段原始文化的内涵,故可将傣族文化视为村社文化。

傣族聚寨而居,一些古老村寨的历史可溯源至农村公社。在领主制下,村社相当于村一级基层行政单位,村之上的地区行政单位为“勐”,其前身是部落组织,全版纳的最高行政机构是车里军民宣慰使司,其土司的鼻祖应为部落联盟首领。

村社是以公有制为基础向个体私有制为基础过渡的社会组织。村社有共同地域,村社将公有土地分配给社员个人耕种,耕牛牲畜、农具等生产资料,劳动产品、生活资料归个人所有。村社由社员民主推举代表组成行政机构,负责管理村社地界,主持日常事务,沿用村规民约规范成员的行为;分配调整社员耕地、接受新成员等重大事项由社员大会讨论决定。村社中有为社员服务的木工、铁工、金工、医生、祭司、歌手等社会分工,有共同的社神和宗教节日。成员间有团结互助的美德,帮助村人盖房,料理婚丧,为缺乏劳动力者耕作。每人都有义务维护村社地界,防御外来侵害,承担围篱笆,修筑道路、桥梁、沟渠、堤坝等公益事务,缴纳税赋,提供宗教费用,服兵役。

这些自给自足的村社实体,显示出强劲的凝聚力,尽管风云变幻,沧海桑田,但照例朴素顽强地生存着。这里自然条件优越,人人可以分得土地耕种,不存在贫无立锥之地,饥不裹腹之虑;林木园圃依偎着的幢幢竹楼,排列有序,不会有无家可归之虞;男女衣着得体,女装尤为清纯雅丽。傣族装饰,恬静幽雅的“干栏”式竹楼,酸辣味美的傣菜系列,也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这些傣族传统物质文化都是在村社中孕育成长起来的。

傣族村寨里,人们忙忙碌碌,互助互谅。妇女们温柔可爱,开朗乐观,对人热情,谈吐举止彬彬有礼。这里罕有吵骂、哭闹、斗殴;更少闻行窃、诈骗、抢劫、凶杀。人们行孝道,尊老爱幼,帮助残疾孤老,处处欢声笑语,歌声不已。这些现象是傣族人民在原始道德风尚的基础上塑造的民族素质和民族精神。

但是这些独立自存的村社在政治经济上的孤立性、闭塞性,也造成人们思想禁锢、守旧;村社与地区间少有横向联系,缺乏交流,平静有余,活力不足,发展迟缓,原始家庭婚姻制度、宗教信仰等上层建筑便伴随着村社制度保留于领主制中。

村寨间青年们常相邀“串卜少”(找对象),夜间在场院纺车旁或节日在摆场(庙会处)上进行丢包、“约少”(交友)等两性交往,都有旧石器时代晚期一个集团的一群男子与另一集团的一群女子集体寻找对偶的残余性质。上门入赘时,尽管男方已请媒人向女方求婚,缔结了婚约,但在结婚时新郎还要邀请伙伴保驾到女家去。而女方则故意把新娘隐藏起来,扮演一场“抢婚”游戏。这是男子以掠夺其他氏族部落妇女的方式来缔结婚姻的一种习俗。男子上门之后,须在女方家庭劳动一段时间,实质是以劳动偿还妻方劳动力的损失,以换取妻子到自己家同居,此类婚俗是母系氏族向父系氏族过渡时期由妻方到夫方居住的现象。

婚后夫妻脱离父母另立家庭,实行一夫一妻制小家庭,带有母系公社时期对偶婚残余,其特点是婚姻结合不稳固,关系容易破裂,所谓离异容易,再婚不难,就是这种婚制的表象。

傣族人民在村社制度中缔造出丰富优美的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但它又带有浓郁的原始性和纯朴性。丰富优美与原始纯朴的和谐统一,形成傣族村社文化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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